根据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 《广告法》等规定,在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,招牌、广告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,即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,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繁体字,包括文物古迹,姓氏中的异体字,书法、篆刻等艺术作品,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。
不允许使用汉字、拼音、英文、日文等混搭的形式。牌匾故意写错词语、成语等也是不允许的。
大家在寻求烟台门头制作的时候要了解,一家店放置多个招牌的情况,需根据营业执照内容具体区分,如果多个招牌都是其经营的种类,则符合规定,否则是不允许的。
关于店铺牌匾名称撞车问题,企业字号名称属知识产权范畴,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,同一行政区域内同行业字号名称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重复或近似。如果牌匾内容涉及商家的注册商标,需符合《商标法》。如果该注册商标属全国驰名商标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其作为自身创办企业或店铺名称字号。如属一般商标,在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国家商标局备案,即可将其作为店铺字号。